(2010)亳民一终字第0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姚纪元与孙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纪元,孙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3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纪元,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艳,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纪元因与被上诉人孙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9)谯民一初字第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纪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善利,被上诉人孙艳的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0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顾玉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