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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民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青华与王作林、王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青华,王作林,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朱青华。被执行人王作林。被执行人王江。原告朱青华与被告王作林、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青华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王作林坐落在龙湾区永中街道菜场路23号的房屋本院在执行(2008)龙执字第535号案中已予以查封,因房屋现状与房管部门登记不符,目前无法处理,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19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