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祝霞与张伯锋、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祝霞,张伯锋,胡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张祝霞,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张伯锋,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丽君,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1457号张祝霞诉张伯锋、胡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伯锋名下慈溪瑞金综合门诊部的房地产经本院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暂时无法处理,胡丽君名下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但因其抵押价值过高无处理价值,俩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