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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