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