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陈玮。委托代理人:唐秋菊。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