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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与浙江绍兴形尔尚居家空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浙江绍兴形尔尚居家空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河桥村。投资人魏伟,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李斌、齐信月,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绍兴形尔尚居家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灵芝镇家私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与被告浙江绍兴形尔尚居家空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锦发外墙面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