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漯立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玉春因与被申请人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春,王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3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玉春,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海华,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申请再审人张玉春因与被申请人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舞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舞阳县人民法院(2006)舞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二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