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萍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曾于200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判决原告周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被告也未提起上诉。2010年6月12日,原告周某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为离婚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该判决生效后未满六个月且未提供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陆 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