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知初字第41号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室。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被告: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柳桥下××室。法定代表人:宣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某某。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为与被告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志萍担任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被告益民××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网××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绍兴市民网”(网址:www.99sx.cn)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故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6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益民××辩称:(一)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前已停止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必要。(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请求过高,被告没有能力负担。原告要求赔偿合理费用6000元的请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使有合理费用的支出,也是原告就多部影片维权而支出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8年12月29日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东方某某证字第8377号公某某一份,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香港tvb)。2、2009年2月10日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9)京东方某某证字第578号公某某一份,以证明tvb通过授权将涉案影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行使。3、《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dvd光盘一份,以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是香港tvb。4、2010年1月6日由绍兴县柯某圣炎电脑维修部与被告签订的《绍兴市民网广告合同》一份;5、开票日期为2010年1月6日的浙江省绍兴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120004)一份;证据4、5用以证明涉案网站“绍兴市民网”(网址:www.99sx.cn)是由被告经营的事实。6、2009年12月24日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307号公某某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提供涉案影片《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在线播放服务的事实。被告益民××对原告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均无异议。被告益民××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6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三性要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综合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电视连续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于2008年制作完成。2008年8月11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颁布编号为14821的《拥有权某某书》,确认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拥有该连续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的版权。2008年3月25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将其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本案原告网××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原告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启动的维权工作。绍兴市民网(网址:http://www.99sx.cn)系被告经营的网站,被告在该网站上提供了涉案电视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的在线播放服务。2009年12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登陆绍兴市民网,对该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等在线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09年12月24日出具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307号公某某并附有刻录光盘。根据该公某某所附光盘显示,涉案电视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在公证时的点播次数为2次。本院认为,原告拥有电视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在中国大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绍兴市民网上提供电视剧《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已停止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对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著作权类型、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原告获得授权的时间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点播次数等)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的在线播放业务。二、被告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李志代理审判员秦善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