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章甲民间借贷纠纷与章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字第592-1号申请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宋某。被申请人:章甲。委托代理人:章乙。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章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胡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小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8540234;二、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231023-117;三、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地下室一套,产权证号09231023-101;四、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后洋陈路8号土地一宗,证书号:三国用(2003)字第001284号;五、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小区土地一宗,证书号:三国用(1999)字第00100760号六、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太夫地土地一宗,证书号:三国用(1996)字第00167185号;七、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后洋陈路5号土地一宗,证书号:三国用(2007)字第001532号;八、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城西村土地一宗,证书号:三集用(1999)字第00100421号;九、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城西村土地一宗,证书号:三集用(1999)字第00100247号;十、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太夫地土地一宗,证书号:三集用(1996)字第00167099号;十一、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墙里路71号土地一宗,证书号:三集用(1996)字第00163267号;十二、查封被申请人章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小康楼24号土地一宗,证书号:三集用(2007)字第000001号;上述房屋及土地在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章甲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方心挺审 判 员 梅 丹人民陪审员 付青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