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辖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裴某某与施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上诉人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施某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裴某某选择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施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 东 红审判员 王辉代理审判员王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