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黄益潘与苏立冲、黄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黄益潘。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赵劼。被告:苏立冲。被告:黄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潘与被告苏立冲、黄张华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益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黄益潘负担。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陈义静人民陪审员 沈德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