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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黄益潘与苏立冲、黄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黄益潘。委托代理人:陈仕信、赵劼。被告:苏立冲。被告:黄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潘与被告苏立冲、黄张华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益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黄益潘负担。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陈义静人民陪审员  沈德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