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耀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耀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嘉兴市华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梧桐树街116号2幢301室。法宝代表人:陈桂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北98号。法定代表人:许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耀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款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华耀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5元,由原告郭武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