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22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蔡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蔡某某、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被告蔡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某担保。被告蔡某某借款后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现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要求被告王某某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佳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魏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