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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功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功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邰青路。法定代表人胡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克忍,男。被执行人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丽华科技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丽华科技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武功县城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武功建筑公司)与陕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陕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功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4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华公司、汇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汇通公司受让取得的位于西安市兴中路4号(兰秦字第OO62号)面积为2715平方米(4.O8亩)的军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查封手续时查明,该宗土地已于2O08年3月3曰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仲字第25二1号民事裁定书,以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变更登记到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公司)名下。另查明,泰祥公司尚欠被执行人汇通公司项目转让款1400万元未支付。本院遂作出(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泰祥公司应支付给汇通公司的剩余项目转让款1400万元中的58O万元予以提取、扣留。泰祥公司表示现土地并未实际过户到该公司名下,暂无法履行协助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汇通公司、宏华公司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均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武功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O8)西中法执裁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院(20O8)西执民字第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0年7月13日武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功建筑公司同意在71O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O0年3月18日起至2O10年3月31日止)的基础上,最终受偿555万元(含一、二审诉讼费)后放弃其余部分债权。2010年7月14日泰祥公司按本院(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履行了协助义务,将555万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201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武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表示已收到上述555万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鸽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郑继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