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百嘉厨房公司诉方圆标志认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厨房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盈嘉商务公寓2楼06号。法定代表人陈连忠,百嘉厨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锋,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茂川,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标志认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方圆标志认证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嘉厨房公司诉被告方圆标志认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嘉厨房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嘉厨房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方圆标志认证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四川百嘉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