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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揭晓与王金海、池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海,揭晓,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艳。上诉人王金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金华市超浪塑粉有限公司曾有过买卖业务关系,上诉人与揭晓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揭晓签订的《还款计划》如涉及债权转让应有金华市超浪塑粉有限公司的确认,否则是无效的。上诉人与金华市超浪塑粉有限公司买卖业务关系合同履行地在台州市黄岩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揭晓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由被上诉人揭晓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华市超浪塑粉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揭晓,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