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0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09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范市镇东村。法定代表人陈祖连,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范市镇工业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孙善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586号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浙甬民申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09)甬慈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据于(2009)甬慈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0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孙 士 明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