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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金属制品厂、香港××金属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金属制品厂,香港××金属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金属制品厂。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金属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上诉人深圳市龙岗××金属制品厂、香港××金属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诉人称其解雇被上诉人的原因为被上诉人盗窃了工厂的财物,但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财物的照片,该照片并无显示被上诉人盗窃财物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解雇被上诉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62.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金属制品厂、香港××金属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