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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长春与孔德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春,孔德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周长春,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被告孔德洪,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春诉被告孔德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建国审 判 员  王晓彬人民陪审员  孔 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