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程某某与被申请人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申与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保字第50号申请人程某某。被申请人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下湫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程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14台数控机床、35吨铜球阀及1吨铜棒等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玉环县雄鹰铜××有限公司数控机床、铜球阀及铜棒等财产(详见扣押清单)。申请人程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