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楼良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楼良员,顾红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刘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良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红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楼良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