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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君娣与孙立方、马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娣,孙立方,马佰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15号原告:胡君娣,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立方,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佰洪,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娣诉被告孙立方、马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自动与原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立方、马佰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立方、马佰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娣撤回对被告孙立方、马佰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