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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司,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43号申请人深圳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1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公司以双方于2010年7月14日已达成调解协议及被申请人叶某某同意放弃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182号仲裁裁决裁决事项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按人民币200元收取,由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巧(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