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某,打工。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渔民。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乐轶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