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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某,打工。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渔民。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乐轶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