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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自鸣与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鸣,沈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吴自鸣,195002102317,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大庙弄37号。被告沈国英,196408200720,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姚画使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自鸣与被告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自鸣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