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自鸣与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鸣,沈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吴自鸣,195002102317,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大庙弄37号。被告沈国英,196408200720,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姚画使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自鸣与被告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自鸣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