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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张夫与孙利跃、杨调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张夫,孙利跃,杨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胡张夫,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利跃,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调凤,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663号胡张夫诉孙利跃、杨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