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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章超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超,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44号原告章超,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2幢402室。被告陈明,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陈家其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超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超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