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萍。委托代理人:竺育祥。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滨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