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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90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