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俊彪与王桂英、王防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彪,王桂英,王防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50-1号原告郑俊彪,溪镇石塘村。委托代理人吴士虎。委托代理人郎康。被告王桂英,佛堂镇寺前西村陶斯,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2319号商位经商。被告王防震,佛堂镇寺前西村陶斯,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2319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彪与被告王桂英、王防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彪以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13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