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柯某。被告郑某甲。原告柯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杰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1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争吵,被告醉酒后还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郑某乙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三、财产分割双方某某协商。被告郑某甲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同意原告所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但要求双方债务各半分担。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1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现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因双方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柯某和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郑某乙随被告郑某甲共同生活,原告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