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明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增贵与孟庆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贵,孟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明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贵。被执行人孟庆雨。李增贵与孟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的(2008)明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一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毕景诚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