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娟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娟娟,东路工业二区43号。申请人李娟娟要求宣告徐克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李娟娟与徐克明系夫妻关系,徐克明于2001年2月26日晚无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年。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徐克明失踪。经查,徐克明,男,1963年11月21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马墅村人,于2001年2月26日失踪,经浦江县公安局侦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4月22日在浙江法制报上进行了公告,发出寻找徐克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克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徐克明现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克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