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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青海、、周青海与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志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青海,周青海,陈志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902室。法定代表人:朱千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青海,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东源镇周庄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火,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云和县石塘镇滩下村**号。上诉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青海、陈志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0)丽青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汤丽军代理审判员  丁悦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