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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麻万丰与姜学所、浙江垒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万丰,姜学所,浙江垒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579号原告:麻万丰,海游镇健康路158号401室。被告:姜学所,浬浦镇六村姜家28号。被告:浙江垒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三门县沿赤(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林雪泉,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万丰与被告姜学所、浙江垒诺机械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万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万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3元,减半收取3121.5元,由原告麻万丰负担。审 判 员 方心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