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云利与陈家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利,陈家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余云利,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钟英村步森大道239号。委托代理人:方炼。被告:陈家鸣,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19幢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顾旭初。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云利与被告陈家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云利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云利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利撤回对被告陈家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余云利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