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卫忠与浙江康盛天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忠,浙江康盛天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忠。委托代理人:黄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盛天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裕康。委托代理人:洪小眉。上诉人陈卫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卫忠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卫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卫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陈卫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