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芳明与金寒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芳明,金寒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芳明,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寒建,汉族,君嘉商务酒店行政主管,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世纪花园2幢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叶国平,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星,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芳明为与被上诉人金寒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芳明以其与被上诉人金寒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芳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芳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芳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