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9年4月17日,被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明:本案被告何某以原告主体身份已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已于同年6月7日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系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因张某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并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现原告继续要求离婚诉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