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赵怀广与赵显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广,赵显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赵怀广,男,192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显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广诉被告赵显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广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怀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