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蓟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赵怀广与赵显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广,赵显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赵怀广,男,192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显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广诉被告赵显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怀广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怀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