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沪阀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沪阀机电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宝鸡市沪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张亚兰,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法定代表人肖建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沪阀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沪阀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