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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雅琴、朱国娟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雅琴,朱国娟,陈国娟,王利平,陈国英,陈君林,王利萍,王黄琴,何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1号上诉人陈雅琴。上诉人朱国娟。上诉人陈国娟。上诉人王利平。上诉人陈国英。上诉人陈君林。上诉人王利萍。上诉人王黄琴。上诉人何国萍。上诉人陈雅琴、朱国娟、陈国娟、王利平、陈国英、陈君林、王利萍、王黄琴、何国萍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行受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陈雅琴等9人向绍兴市规划局申请公开的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城中村改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主动公开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辖区内所有的人,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这种主动公开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