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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儿子王某乙,因原告是听力残疾人,被告一直生活在原告听力缺陷的阴影中,感到十分厌烦,萌生离弃原告的想法,2005年10月被告与儿子共分到土地补偿费40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拿出儿子的应得份额2000多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被告拒绝拿出,并对原告产生不满。从2005年10月被告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残疾生活困难,婚生儿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补助金20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被告并不嫌弃原告耳朵听力不好,两人并未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听力残疾人,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开始恋爱,2002年1月14日在仙居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王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已8年多,并生育一个儿子,可见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多沟通,多为家庭及儿子考虑,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有希望。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黄奇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