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高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冬冬、邵江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棱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梁晓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冬,邵江,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棱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梁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韩冬冬,男。原告:邵江,男。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棱龙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农场。被告:梁晓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冬、邵江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棱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梁晓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冬、邵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