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法定代表人张良明,总经理。被告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驿亭镇五夫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凯鑫家俱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9元,依法减半收取324.50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68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