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吴某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吴某某,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慈溪市××大厦××号。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余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某某、余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