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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吴某某、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吴某某,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慈溪市××大厦××号。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余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余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某某、余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