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饶华珍某某与宁波××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华珍某某,宁波××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41-2号申请人:饶华珍某某。被申请人:宁波××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甬鄞保字第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宁波奥奈特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内价值102710元的机器设备。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证金102710元,并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奥奈特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奥奈特家具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2710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国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