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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敏与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俞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李敏,20319701029154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春江花城9号905室。被告:俞赛,251983071286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长寿南路126弄116号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