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敏与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俞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李敏,20319701029154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春江花城9号905室。被告:俞赛,251983071286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长寿南路126弄116号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