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794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27993)。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B区一楼207号。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叶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6,8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